鉅亨網記者楊伶雯 台北

針對台灣大經銷商冒用他人身分申辦 3G、4G 門號,遭 NCC 裁罰 120 萬元一事,台灣大 (3045) 今 (15) 日發出聲明表示,事件發生在 2014 年,對於經銷商店長知法犯法冒用他人身分申辦門號,台灣大本身也是受害者,將對這名店長提出法律訴訟並求償。

台灣大指出,經查這名冒用者為經銷商的店長,與申訴人為朋友關係,且申辦的 3 組門號都是自他家電信業者 NP(門號可攜) 移入台灣大,並持有前一家電信業者的帳單紀錄;移入台灣大後有長達數個月的正常繳費紀錄,且申訴人在主張冒申的數個月前有親到台灣大門市就其中一組申辦門號的退租紀錄,另外一組門號也是申辦退租又復裝。

台灣大強調,該事件背後有極高的複雜性,絕不縱容任何人刻意利用模糊空間獲取個人私利,將全力透過司法途徑信用不良恢復以釐清真相。

NCC 今日指出,台灣大在 3G 及 4G 業務未確實核對使用者資料,依法裁處共 120 萬元,同時責成電信業者受理申辦電信服務時,應落實雙證查核工作,確保消費者個人資料,以防範造成資安風險及電信詐騙事件。

NCC 表示,台灣大先前在受理用戶申辦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及行動寬頻業務服務時,未確實核對及登錄使用者資料,即載入經營者系急需錢統資料檔存查後始得開通服務案,經查明屬實,經委員會議決議,依電信法第 63 條規定以違反該兩業務各核處罰鍰 60 萬元,共計 120 萬元,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NCC 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或廢止其特許後予以裁罰。

NCC 說明,個案中檢視台哥大檢送用戶申辦雙證件影本模糊且照片無法辨識,行政訪談並提示案關陳情人提供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證實該公司未確實核對使用者個人資料,即行登錄系統檔後開通服務,顯已違反電信法第 14 條第 6 項授權訂定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77 條第 1 項、及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 77 條第 1 項有關電信事業應核對使用者資料規定,經委員會議決議依法予以裁處。

NCC 表示,電信業者應落實用戶身分確認與雙證件資料查核,加強門市服務人員專業訓練及風險管理,針對非用戶本人親自申辦時,應提高警覺,善盡核對用戶資料責任,以確保消費者免於資安風險及防範電信詐騙。

未來為避免類似案件發生,NCC 將在定期召開的討論業者客服處理申訴案件會議中加強宣導及重申於受理申辦電信服務時,應確實核對及登錄使用者資料,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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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小燈泡命案」一審在上午士林地方法院宣判,嫌犯王景玉被法官判定有思覺神經失調,依據《兩公約》不得被判死刑,所以最後被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對此,網路名人朱學恒在臉書痛批,司法體系已經病入膏肓。

▲王景玉被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圖/東森新聞)

面對這樣的判決結果,外界感到相當意外,其實根據精神鑑定結果,王景玉並沒有異常,也沒有因此導致「無辨識行為能力」。檢方也認為,王景玉從選刀、藏刀、找嬌小弱勢的孩子下手,且從小到大學業成績都不錯,顯見王景玉並沒有智能不足狀況。而判決結果會如此,只是當法官再問王景玉「現在還想殺人嗎?」王景玉回答「我錯了」。

▲對於法官判決,朱學恆批司法已經病入膏肓。(圖/翻攝自朱學恆臉書)

朱學恒提到,「昨天才有一個殺人強盜性侵無期徒刑的可教化的累犯,才關23年就出來,假釋之後直接割斷腳鐐逃跑,本案中各級專家都已經證明再犯率極高,法官是哪來的信心覺得台灣的無期徒刑可以永久隔離的?」

除此之外,朱學恒還質疑,「他(王景玉)犯案當時依舊可以判別是非,之前知道要預先準備兇器,殺人時知道挑幼童下手,砍頭之後知道要跑。當時不是因為病發而不能控制行動,為什麼法官天才到覺得以前有過知覺失調,信用不良辦信用卡就一輩子不能判他死刑?這不是污名化患者嗎?」他也痛批,「殺人者其實病不嚴重,病入膏肓的是司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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